太狗血!厦门一男子养情人生儿子送房产!妻子一怒之下

2018年01月11日丨3412MM丨分类: 房产丨标签: 房产

  近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经审理,法院认为,小武多次转账给菲菲的钱款及为其代支付的购房款项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予行为自始无效。

  法官说,小武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菲菲发生性关系并生育一子,他多次转账给菲菲的钱款及为菲菲代支付的购房款项,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其赠予行为侵犯了武太太的财产共有权,其赠予行为自始无效,菲菲应当予以返还。

  经查,小武为菲菲支付房产定金、首付款及购房款共计24万元、转账给菲菲不同账户款项合计26万多元,上述款项合计50万余元,菲菲应当全部返还给武太太。

  另外,武太太还要求菲菲支付赠予房款24万元的增值部分。对此,法官认为,该房产系菲菲签订合同并购买的,所有权归菲菲,小武对该房产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这24万元在房产上增值也无权利主张,武太太的该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人同居不久后,2014年5月,小艳准备购买一套总价约41万余元的房产。余先生对小艳也是“乐于奉献”。他先是帮小艳支付了7万元首付款,后又陆续转账给小艳39万余元,作为小艳购买房产的支付按揭款及其他款项。后来,小艳与他人合作开店,在她开店期间,余先生又前后转给小艳的合伙人“合作金”8万元。

  但是,婚外情最终东窗事发。余太太发现丈夫多次转钱给小艳的事后,很快就将自己的丈夫和第三者小艳一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丈夫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小艳退还所得钱款。

  法官说,余先生在与余太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艳同居并在该期间大量赠予钱款,该赠予情况余太太并不知情。在余先生赠予财产被余太太知道后,于2014年12月25日写悔过书时,余太太才知悉。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余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艳同居有违公序良俗,双方的同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婚姻法》当中“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

  另外,夫妻共有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而余先生在同居期间多次将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予小艳,其赠予行为侵犯了余太太的财产共有权,其赠予行为自始无效。所以,小艳应当予以返还。

  据张先生说,事发当晚,也就是2017年9月12日晚上,林小姐因不知道张先生已有妻女,还以为张先生有“新欢”,要进入张先生的住房对质。因受到阻拦对质不成之后,她带着一男一女两个朋友再次找上门。在知道张先生已婚后,林小姐及其朋友要求张先生赔偿林小姐损失。

  当时,面对林小姐及其朋友的愤怒,张先生无奈之下,只好同意给林小姐40万元。随后,他写了一张40万元的借条给林小姐,借条载明他“向林小姐借款人民币400000元(肆拾万元)整”。

  张先生还说,当晚林小姐走后,他一直安慰妻子,一晚没有休息。第二天,张先生的妻子认为,这是一次“敲诈”,还为此报了警。

  近日,林小姐持这一张40万元的借条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他立刻归还“欠款”。在法庭上,张先生说,40万元的借款事实不成立,借条其实是自己受到威胁后,被迫写给对方的,借条的性质其实是“分手费”。不过,林小姐反驳说,张先生的陈述“不客观”。她说,自己并没有“敲诈”张先生,而且,确实有借款40万元给对方。

  案件审理中,张先生申请妻子出庭作证。张太太作证说,她去年和丈夫张先生结婚后,一直在老家生活。直到今年9月才来到厦门,跟随丈夫居住。夫妻二人还有一个女儿。张太太还说,她并不认识林小姐,只是今年9月12日晚上,林小姐突然带朋友到她和丈夫的住处闹。

  经审理,海沧法院认为,本案中,《借条》虽是由张先生出具,但两人之间并无真正的借款行为,张先生有关《借条》系因双方情感纠葛而出具的辩解具有高度盖然性。所以,法院认定《借条》并未生效。

  判决还指出,张先生在已婚的情况下再与林小姐进行男女交往,给包括林小姐在内的有关人士造成伤害,有悖公序良俗,应予谴责;但是,林小姐主张张先生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说,婚外恋情违反公序良俗,相关利益亦得不到法律保障。婚姻神圣不可侵犯,请对自己的婚姻忠诚,请对他人的婚姻敬畏。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在同居期间赠予第三者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其赠予行为侵犯了配偶的财产共有权,其赠予行为自始无效,应当予以返还。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说,首先,如果两人是夫妻名义同居,则有配偶的一方涉嫌构成重婚。如果其妻子提起了刑事自诉,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还应在离婚时给妻子精神损害赔偿。同居的另一方如果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涉嫌构成重婚。

  其次,如果婚外情的双方虽不以夫妻名义但长期稳定共同居住,造成有配偶的一方离婚的,在离婚时也应给妻子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如果没有以上情形、仅是一般的婚外情,如果婚外情导致夫妻离婚,在离婚时可能会适当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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